如果一艘船污染了一个国家专属经济区(EEZ)内的水域,但并不停靠该国的任何港口,那么谁有权对其进行处罚并不总是很清楚。
欧洲法院(ECJ)最近的一项判决在一定程度上澄清了这一问题。该判决允许欧洲沿海国家对在其专属经济区内有违反《防止船舶污染国际公约》行为的船舶进行拘留和处罚, 即使该船舶没有停靠其任何港口。
该案涉及一艘散货船在离芬兰海岸约 3 0 公里处发生溢油。因此, 这艘船位于芬兰的专属经济区内, 但不在其领海内。芬兰当局没有采取反污染措施, 也没有观察到有任何浮油到达海岸线, 或对环境或芬兰财产造成任何具体损害。
几天后, 这艘船经芬兰专属经济区返回时, 被芬兰海岸警卫队扣留了两天, 直到船东提供了一份金额相对较小的担保(17,112 欧元)。后来, 芬兰法院对其处以同样数额的罚款。
船东对这一处罚提出质疑, 并将其提交芬兰海事法院。一审法院驳回了诉讼, 随后的上诉法院也驳回了上诉, 但所涉芬兰法院要求欧洲法院就若干问题作出澄清。
对船东最感兴趣的是, 有人质疑芬兰法院是否对芬兰专属经济区内发生的污染事故拥有管辖权, 以及芬兰是否有权在这种情况下干涉该船通过其专属经济区。
欧洲法院裁定, 在以下情况下, 沿海国可以干涉船舶的自由通行权:
沿海国有明确的客观证据, 证明外国船舶是违反《防污公约》污染条例的排放源;和
该违法行为导致或威胁对沿海国家的海岸线或相关利益或沿海国的资源造成重大损害。
此外, 欧洲法院裁定 “资源” 可以被非常广泛地定义, 因此, 对专属经济区内任何东西的损害或损害威胁足以触发沿海国的管辖权。
现在,其他欧盟国家很可能会开始利用欧洲法院的这一判决, 来主张其专属经济区内发生的事件的执法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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